(2015)陈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九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引良,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毛引良,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十七路。法定代表人王宝全,任董事长。朱九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1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九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资10205元,案件执行费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金额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