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克伦与赵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杨克伦。被告:赵有财。原告杨克伦诉被告赵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克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有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克伦诉称:2004年9月2日,赵有财向杨克伦借款5万元,后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赵有财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杨克伦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2、借条,证明赵有财出具借条向杨克伦借款5万元;3、惠丰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赵有财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有财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克伦提交的三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9月2日,赵有财向杨克伦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克伦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每月按柒佰伍拾元整息结算”。后赵有财归还借款利息1万元。2015年4月29日,杨克伦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有财向杨克伦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合同自杨克伦向赵有财提供借款时生效。杨克伦要求赵有财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有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有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克伦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赵有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