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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6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负责人:鹿治理,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姜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石建信,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高正信。被申请人孙明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姜家庄社区姜庄一村152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一宗,面积约6000平方米(北至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至空地,东至高正信,西室空地)。查封被申请人高正信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姜庄社区姜庄一村152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一宗,房屋面积为3030.20平方米(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北至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至空地,东至平日公路,西至空地)。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社区姜庄一村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一宗,面积约40000平方米(北至空地,南至山东华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东至平日公路,西至空地)。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