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焦亚楠、李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亚楠,李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舍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焦亚楠,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韧,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焦亚楠、李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焦亚楠、李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