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委托代理人邱德兴,肥城石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静,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德兴、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两人于1994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27日生一男孩徐某甲,现在校读高中。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被告还从事安利、理财、传销等不当职业,并将家庭积蓄都投入了进去。自2013年7月份两人感情破裂后分居至今。2013年12月27日被告调往菏泽单县陈满庄煤矿工作,双方未再联系。2014年2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肥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肥城市人民法院以(2014)肥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非常融洽,1998年5月生下儿子徐某甲,原告业余时间安装窗帘,被告卖化妆品,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两人20多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生子徐某甲现在上高中,为了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为了让孩子能全身心投入高考,为了以往20年的夫妻感情,希望原告撤回起诉,这个家庭需要原告。原告提出离婚并非感情破裂,而是原告多次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原告有重大过错。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8年5月27日生男孩徐某甲,现在肥城六中就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肥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年12月26日以(2014)肥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25日,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徐某甲共同签署协议一份,原告徐某某表示等二老百年之后再解决婚姻问题,为了徐某甲不再起诉离婚。2015年8月6日,原告徐某某再次诉来本院。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结婚20余年,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今后的生活中加强理解和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并且,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徐某甲现就读高三,属人生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应共同努力为孩了营造个安心、稳定、舒适的学习环境和家庭氛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