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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西省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王庄乡上石村。法定代表人:包兴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省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王庄乡上石村。法定代表人:李银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军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城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冶金技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原告宏信冶金技术公司因与翼城钢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以被告翼城钢铁公司未依《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的约定,球团矿需求用量未达到80万吨标准用量、致使原告停产、欠付加工费等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翼城钢铁公司支付停产损失21588000元及违约金;二、翼城钢铁公司支付球团矿不足80万吨/年用量的补偿款114948784.79元及违约金;三、翼城钢铁公司支付欠付的加工费及倒运费18999655.44元。四、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翼城钢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8000000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宏信冶金技术公司的起诉后,翼城钢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山西省翼城县,合同性质简单,不属重大疑难案件,宏信冶金技术公司虚高列明诉讼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宏信冶金技术公司以翼城钢铁公司违反《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约定为由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约定:本案被告确保使用原告不低于80万吨/年的标准用量球团矿,合同期限20年。原告投资1.4亿余元在被告厂区内专门建造球团矿生产线。现原告请求判令翼城钢铁公司以约定的内容支付停产损失,年用量不足80万吨的补偿款、加工及倒运费,解除原被告从《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93213498.84元为标的交纳了一审受理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对社会层面的影响等因素以及案件调处难易程度,确定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翼城钢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翼城钢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山西省临汾市,合同性质简单,不属重大疑难案件,为了达到1亿元以上诉讼标的,被上诉人虚高列明诉讼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宏信冶金技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件的级别管辖。宏信冶金技术公司以翼城钢铁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翼城钢铁公司赔偿或补偿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293213498.84元。翼城钢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宏信冶金公司存在虚列损失,恶意提高案件诉讼标的额等���为。宏信冶金技术公司提交补偿金和各项损失的计算明细表,作为其提出诉讼请求额的初步证据。对于其计算出的损失数额是否真实、合理,应待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阶段的审查范围。本案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宏信冶金技术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根据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