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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少梅与阮国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少梅。申请人阮国志。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刘少梅、阮国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清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少梅、阮国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6日经麻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少梅此次受伤所有损失共计110000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复查费、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等),申请人阮国志已垫付各项费用50000元,还应支付申请人刘少梅各项损失60000元。二、申请人阮国志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到位。三、此纠纷系一次性解决,申请人刘少梅不得再因此事向申请人阮国志主张任何权利。四、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若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调解机构各执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少梅、阮国志于2015年10月26日在麻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