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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92年6月28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