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92年6月28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