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芦某某,男,汉族,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委托代理人潘迎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委托代理人滑云霞,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委托代理人潘迎辉,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滑云霞,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某某月某某日,原被告办理结婚证,被告系二婚。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5年某月某某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和其子女合伙欺负原告,后到村委会调解,未调解成,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芦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芦某某为农村户口。3、照片一份,证明芦某某被被告儿子打右胳膊有一块红伤。4、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后村委会派员参予过调解,未能达到调解目的。被告辩称,双方于2008年某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时间挺长,原告与我儿子刘某某发生过小矛盾,是因为生活习惯不同,但原,被告两个人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我也多次教育了儿子。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不符,两个人共同生活了近八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于2014年某某月某某日补办了结婚证。我并没有一家人来欺负原告,我一直和原告生活在一起,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一家人的关系还是比较和睦的,是原告疑心有人欺负他。总之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礼单一份,用于证明双方是2008年某某月某日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双方共同生活几年后才补办的结婚证,说明双方感情很好。3、张某某工资本明细一份,证明自己有退休金。4、张某某病历一份,证明被告有冠心病。5、王某某证明一份,2013年2月为被告家盖房,建筑面积为610㎡,平米大包价为530元,总造价323300元。。6、坤宇陶瓷条据,北城瓷砖大全条据等四份。证明建房贴瓷砖时间为2013年4-5月份。7、锅炉款收款收据一份,证明2013年9月18日购买锅炉一台。8、徐某某证明两份,证明2013年6月为张某某家安装地暖。9、买大门的收据一份,3800元。10、原告农村五保供养证一份,证明原告自2006年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某某月某日(阴历某某月初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利用村委会占用原告土地补偿款20万元,被告出一部分,共投资35万余元,在原告原有宅基地上拆旧建起了北房四间二层,西房一间二层,东房一间二层,南房一大间二层,大门等建筑,并进行了装修,安装了大门,锅炉,地暖等附属设施。2014年某某月某某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某月某某日一家人在吃饭间,因生活琐事,被告之子与原告发生争吵,互相撕扯,致原告右胳膊肘上红了一块,经尧都区屯里镇西高河村委会派员进行调解未果,随即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所建房屋归其所有,原告给被告167000元。被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原告在某某学校看门,晚上睡学校门房,白天回到家中一直由其为原告做饭洗衣服。今年某月某某日吃饭时原告在饭桌上弹烟灰与其儿子发生的冲突,事发后其多次对儿子进行训教,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八年来共同翻建了住房,并于2014年某某月某某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和睦。且2015年某月某某日发生的争执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子之间,被告也当庭表示继续加强教育,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从两次庭审原告也未能提供原、被告之间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大振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