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勇军申请撤销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本院受理陈勇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3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现陈勇军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7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