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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顺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刚,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经营者徐金虎,该家具厂业主。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鸿于2015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顺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了经营武冈大酒店酒吧的需要于2015年5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散台46个、吧凳150张,合同金额90100元,之后另增补合同金额113371元,共计203471元。合同明确约定产品制作材料为“1.0mm不锈钢304型号”,2015年5月30日交货到原告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三次共计付款20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6月11号和6月23号分两次将产品运到原告处,并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调试。原告在安装后才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未依照合同的规定使用304型号钢材,钢材的厚度没有达到1.0mm且存在多处生锈现象。原告发现该产品材质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即要求被告在五日内前来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被告虽口头承诺赔偿,但一直未兑现于行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已提供给原告的产品更换为合同约定的材质为1.0mm不锈钢304型号的产品,详见清单如下:款式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椭圆茶几20元/米138027600700×1000=20椭圆茶几55.5元/米138076590800×1500=37散台20元/张115023000圆形散台26元/张115029900方形吧凳150元/张24837200带靠背吧凳15元/张2804200异形玻璃2元/米260520750×1000=2异形玻璃12元/米2603120800×1500=8异形玻璃3.15元/米260819630×630=5玻璃2.9元/米180522580×580=5合计203471.002、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不履行上述更换义务,被告应承担101735元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未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产品定购合同,拟证明合同成立;2、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结算清单,拟证明购货金额;3、汇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付款凭证;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凭证;5、产品照片,拟证明违约事实;6、钟永宏调查笔录,拟证明违约事实;7、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拟证明违约致函。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签订了《产品定购合同》,商定原告向被告订购散台46个,吧凳150张,计价90100元。后因经营需要,原告又向被告订购了茶几、带靠背吧凳、异形玻璃等产品,计价113371元,共计货款203471元。该合同对产品名称、付款方式、交货及验收、运输及安装、货物所有权和保管风险、保修维护、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生效等均进行了约定。因该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对被告提供不合规格产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后即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5年6月14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15年6月19日支付货款80000元,合计共支付货款2000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6月23日分两次将产品运到原告处,并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安装调试。安装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钢结构部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304型号钢材,钢材的厚度没有达到1.0mm,且有多处生锈。原告随即要求被告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2015年7月中旬左右,被告的负责人徐金虎来到原告处察看了产品,承认存在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但提出更换太困难,愿意赔偿50000元的违约损失。此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处理,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本院认为:合同应当遵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提供的散台、吧凳、茶几、异形玻璃等产品的主要部件钢结构部分在钢材的型号、厚度、质量均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将已提供的产品更换为符合双方2015年5月30日签订合同所约定型号、厚度、质量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所使用的产品系大型酒店酒吧专用的特殊定制产品,一般市场上不常用,不易购买,难以替代履行,为方便法院执行,如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0000元,原告尚未支付被告货款3471元应当予以剔减,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46529元(50000元-34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已提供给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产品更换为钢结构部分为304型号钢材、厚度为1.0mm不锈钢产品。产品清单如下:款式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椭圆茶几20元/米138027600700×1000=20椭圆茶几55.5元/米138076590800×1500=37散台20元/张115023000圆形散台26元/张115029900方形吧凳150元/张24837200带靠背吧凳15元/张2804200异形玻璃2元/米260520750×1000=2异形玻璃12元/米2603120800×1500=8异形玻璃3.15元/米260819630×630=5玻璃2.9元/米180522580×580=5合计203471.00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如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更换合格产品的义务,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损失50000元,剔减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3471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为46529元。三、驳回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武冈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龙家具厂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小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