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郭云喜与郭凤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喜,郭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郭云喜,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郭凤仙,女,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郭云喜与郭凤仙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内容,被继承人刘来法(已故)在交通银行6222620340000773907账户内存款27997.68元,其中10000元归郭凤仙所有,剩余17997.68元及利息归郭云喜所有。因该笔存款无法取出,致使郭凤仙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刘来法账户存款28047.79元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