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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红英与李乾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