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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继宝、沈茂军与邹绘成、邹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宝,沈茂军,邹绘成,邹志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陈继宝。原告沈茂军。被告邹绘成。被告邹志平。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继宝、沈茂军诉被告邹绘成、邹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茂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宝、沈茂军撤回对被告邹绘成、邹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宝、沈茂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