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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山东省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山东省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主任。被告:山东省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省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齐河县胡官屯镇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