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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建德与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德,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张建德,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德诉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建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建德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