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19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秦会,刘志清,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秦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96号附1号原告:刘志清,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波,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会,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清与被告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万波、被告秦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制作了(2015)湖罗民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现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万波、被告秦会的银行账户存款39472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