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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银海诉傅占勤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马银海,男,回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傅占勤,男,汉族,住新疆昌吉州木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海诉被告傅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银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394.4元,由原告马银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