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熊安然、孙群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玉,熊安然,孙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玉,女,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孙群芳,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熊安然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