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义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义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义夫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义夫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自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