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志军与被执行人佟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军,佟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陆志军,男,41岁,蒙古族,干部,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佟玉林,男,39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陆志军与被执行人佟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志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志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赵立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