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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44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某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