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世伟与章华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陈世伟,男,1961年8月8日出生。被告章华接,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伟与被告章华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伟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世伟负担。审判员 廖  小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淑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