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鲍乔森与翟青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青锋。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乔森。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翟青锋与被上诉人鲍乔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青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青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青锋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上诉人翟青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