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金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淅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凌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凌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