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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金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淅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凌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凌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