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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明与监利县海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被执行人监利县海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粮贸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明与监利县海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监利县海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先明审判员  汪永庆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