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咸阳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咸阳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院生效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咸阳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1894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咸阳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4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