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符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钟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桃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钟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仰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