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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符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钟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桃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钟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仰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