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10号黄国荣与林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荣,林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黄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412。被告林战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6。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战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荣诉称:2014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元。因双方相识时间较长,基于信任,原告在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将3000元汇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一直怠于还款。而原告碍于情面,也一直未向被告催促还款。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令原告非常气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林战春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原告银行卡、手机短信记录、被告名片予以证明,结合其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林战春向原告黄国荣借款3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对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故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国荣归还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黄国荣已预交),由被告林战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