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学泽与张宗启、青岛鑫盛杰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双杰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泽,张宗启,青岛鑫盛杰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双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20号原告刘学泽,男,汉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启,男,汉族,山东省被告青岛鑫盛杰纺织有限公司,住胶州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村西。被告青岛双杰纺织有限公司,住胶州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村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泽与被告张宗启、青岛鑫盛杰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双杰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泽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调查结束前变更的诉讼请求收取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学泽负担,多收取的18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