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麟超与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麟超,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刘麟超,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7036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1号库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润华,经理。刘麟超与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刘麟超与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卡联卡手机POS机代理合同》;二、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麟超代理保证金五万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兆尚邦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刘麟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麟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麟超系自愿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麟超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2013)丰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