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贺某某与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89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贺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贺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贺某某负担。��理审判员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