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执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坤、袁增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坤,袁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1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坤,农民。被执行人袁增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坤、袁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邳铁商初字00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坤、袁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9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按年息13.12%计算,自2013年4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息19.68%计算)。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王坤、袁增英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王坤、袁增英负担。”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坤、袁增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坤的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期限较长,在本案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坤工资账户长期冻结,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196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