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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晓龙与千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乔晓龙,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千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千阳县南关路12号,组织代码:43555155-7。法定代表人:王佩军,院长。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重审字第00002号乔晓龙与千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乔晓龙主张的医疗费3519.6元,误工费14695.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陪护费13966.75元,残疾赔偿金320012元,交通费38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246元,鉴定费4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730000元,共计1259671元,由千阳县人民医院赔偿146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10月23日将执行标的146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重审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