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被告:张兴刚,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书军,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常延平,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长华,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