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被告:张兴刚,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书军,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常延平,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长华,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兴刚、王书军、常延平、赵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