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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与德阳唯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邓志军、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德阳唯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邓志军,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经营者:余强。委托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唯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军。被告:邓志军。被告:沈涛。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与被告德阳唯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邓志军、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德阳市区强鑫副食商贸部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梦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