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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张永飞。王伟与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