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张永飞。王伟与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