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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光红,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3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李光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608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6元。临泉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李光红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