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辛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116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辛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某承担。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