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费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华,费剑峰,迟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华,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费剑峰,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迟玉石,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马国华申请执行费剑峰、迟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