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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费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华,费剑峰,迟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华,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费剑峰,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迟玉石,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马国华申请执行费剑峰、迟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邦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