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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芹琴与被告张文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李芹琴,女。被告:张文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芹琴诉被告张文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芹琴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芹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芹琴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