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芹琴与被告张文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李芹琴,女。被告:张文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芹琴诉被告张文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芹琴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芹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芹琴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