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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邱家露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70号原告:邱家露,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夹江县。担保人:吴小容,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家露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丹所有的位于夹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夹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小容自愿用其所有的川××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刘丹所有的位于夹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夹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刘丹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让、毁损、抵押、出租。二、对担保人吴小容所有的作为担保财产的川××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吴小容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让、毁损、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