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月菊,女。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邢瑞莲,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桂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月菊、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瑞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骂,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8日生男孩陈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和社会效果,克服各自的缺点,和好共同生活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