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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欧阳荣林与金坛市荣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荣林,金坛市荣盛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598号原告欧阳荣林。委托代理人欧阳一萍。被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丰产村岗头组。原告欧阳荣林与被告金坛市荣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欧阳荣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欧阳荣林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2元(已减半),由欧阳荣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刁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