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傅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傅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舟定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8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