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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逢道、周未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叶逢道,周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47-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张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逢道,男,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周未英,女,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逢道、周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5927.02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叶逢道、周未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叶逢道、周未英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繁昌县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