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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杨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