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杨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