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勇华诉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金德、李增涛、张联武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华,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金德,李增涛,张联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周勇华,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委托代理人杨铁军,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杜光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琦,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金德,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增涛,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张联武,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委托代理人���方云,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华诉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金德、李增涛、张联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周勇华负担。审 判 长 尹 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