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一醒,张志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一醒,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威,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董一醒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董一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董一醒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董一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