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安居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8日。被执行人阳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4日。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1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安居区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遂宁市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银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浪 来自: